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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按日计罚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企业一时没有找到污染源,要不要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部在按日连续处罚 办法实施两年后进行修改,旨在尽力消除制度、机制上的缺陷,使环境执法更开放、规范、高效。”谈及征求意见稿,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一位负责人说。
原30日复查期限的制度设计,本意是要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但在实际中这种处罚模式有其局限性。
一位执法人员举例说,一些违法企业,环保部门一来查,马上整改,按日计罚无法启动,环保部门前脚刚走,企业又开足马力排污,如此反复,导致环保部门疲于奔命。而就算在30日被“抓现行”,按日计罚的总额也限,比起企业停产、购置先进排污设备的代价来说,罚的款不值一提,缺乏震慑力。
但是改成不定期复查,违法排污的企业就很难摸准复查规律,对某些喜欢玩捉迷藏的企业来说,最怕的就是不知道环保部门的“第二只靴子”何时落下,企业就会心存忌惮,而被“抓现行”的代价也是非常惨痛的。
还有一家企业负责人提出,在污染排放可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污染源或者停产的方式立即整改,如果污染排放是不可控的,企业一时无法找到污染源,征求意见稿是否可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设定一个缓冲期,再实行“按日计罚”。
2.征求意见稿应当与后督察办法相衔接
首先,对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列入按日计罚适用范围这一条新增的规定,考虑到实际上我国的排污许可证覆盖面还是较窄,是不是将“项 目未批先建,未批先产”列入比较合适。
从基层环保角度来说,大部分案子均是未批先建、未批先产的情 形。现在出现一种情况,即使违法项目被环保部门查封,或者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当事人撕毁封条或者拒不执行停产决定,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后,若企业仍继续生产,环保部门则束手无策,如果按日计罚考虑这种情形的话,将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经济处罚压力。其次,解除30日复查的期限固然 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却与两部办法相冲突。
第一个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个是《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该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 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因此,建议正在修改的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要与这两部管理办法衔接,最好是与后督察办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