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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我省生态村创建工作引向深入,并与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相一致,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申报范围
河南省辖区内各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已达到《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见附件1)各项要求的行政村,可以提出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符合《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行政村,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环保部门核准后,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预验收。省辖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村庄申报材料、省辖市环保局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2、申报材料。包括省级生态村申报表,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以及图片和能够反映村庄全貌的实况影像资料等。工作总结包括村庄基本情况、生态村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创建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村申报表(见附件2)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3、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行政村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省辖市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4、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
四、审核验收
1、审查。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报告,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村开展现场抽查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个省辖市不少于5个。抽查中发现1个以上行政村不合格,则取消相关行政村所在市当年所有申报村庄的命名资格。
2、公示。对通过审核验收的行政村,由省环保厅提出拟命名名单,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行政村,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
3、命名。市环保局在公示结束后,向省环保厅报送公示结果(包括公示情况、复查情况)。对通过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行政村,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1、省环保厅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复查发现问题的村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省辖市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省辖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村庄,取消其省级生态村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村验收申请。
2、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行政村,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通报并取消其省级生态村称号。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