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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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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9-21 18:00:00【

为持续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近日,濮阳市出台《濮阳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于8月17日起正式实施。

该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国家、省、市三级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财政拨扣。

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县(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三级阶梯生态补偿。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30万元,反之,当月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6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10万元,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5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20万元,当月断面水质没有达标的,扣收生态补偿40万元。若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生态补偿。以县(区)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及目标值为基准,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均必须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类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给予县(区)20万元的生态补偿。若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县(区)200万元生态补偿。

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对发现当月河流水质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以及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40万元。其中造成跨省污染事件的,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200万元。凡是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区)的所有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

扣收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县(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县(区)资金,由县(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对于有出省境断面的县,可视水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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