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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试运营通车,被环保部责令停运
大广(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河北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被环保部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10万元。环保部在今天公开的对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深州至大名段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据环保部介绍,由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负责建设运行的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项目环评文件于2007年8月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2010年12月投入运行。但是,这一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环保部认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环保部责令,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对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恢复使用。同时,并处罚款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