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许昌环评
承租“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时”,实际承租使用 者应当履行“三同时”义务,否则将作为违法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
第一,“三同时”中“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针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提出的要求,即建设项目的使用者必须确保所使用的建设项目符合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且正常投入使用。从该要求的具体内容看,该规范应当约束的是建设项目的具体使用者,而不是建设者。尽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针对企业建设项目建设、投入生产的提出三个要求,三个要求相互关联,但并不是不可分割的。从法律设计的初衷看,只要违反其中任何一个要求,均视为对“三同时”制度的违反。尽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是对项目建设方提出的要求,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同时投入使用”也是针对建设方。
第二,基于环保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担责。
第三,从监管层面看,如果将出租方作为处罚对象,会导致执法层面的困境:一方面会导致具体行政处罚无法执行。具体案件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时针对的是项目出租方,而项目实际由承租者使用,因此在执行时只能针对项目 租方,而出租方并没有使用建设项目的行为,最终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另一方面会导致非法建设项目逃避监管。如果出租方为办理“三同时”手续的主体。今后,非法建设项目均可以采取类似方式签订虚假“出租协议”,交由使用者使用。环保部门在执法时,如果无法查找到真正的出租者,将对类似违 法承租使用行为无可奈何,将放纵类似非法建设项目使用行为。
第四,为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侧重于规范项目的建设行为,要求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履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更加侧重于强调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使用。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分别从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和“建成后投入使用时”两个时间节点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如果过分强调“三同时”对“建设”的要求,将“三同时”认定为出租方的责任,则会使得“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两项制度功能价 值趋同,不符合该两项制度设计的初衷,对建设项目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管也会变得流于形式。
此外,《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1〕222号)中规定“某单位承租另一单位的生产设施,若该承租单位在承租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则该承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承租单位不得以租赁合同的约定为由,改变或者推脱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结合该相关规定,在投入生产前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是“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当然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