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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质管理办法中环评报告存档要求建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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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8-01-16 17:52:00【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环评报告存档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委托书、合同、批复文件等必须存档原件,除批复文件外,其他都可以做到。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由管理审批部门出具,给到建设单位,文件数量不等,经常出现不够用的情况,结果造成环评单位无法拿到批复文件的原件。 建议明确规定审批部门出具批复文件的数量,并在文件中明确抄送单位,以更好的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文件存档。

回复:

环评机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对于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抄送环评机构的,档案中应当包括批复文件原件。 对于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未抄送环评机构的,环评机构建立档案时,可从公开信息中获取批复文件,按照要求建立完整档案。 下一步,我部将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时,研究进一步完善环评机构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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