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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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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9-29 18:21:00【
来信:

新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环评文件审批环节建议予以明确。《条例》第九条提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这里面的技术机构是否应有资质限制?专业限制?或者是相关要求?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对技术评估机构没有资质、专业等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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