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处罚量标,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环评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 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 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二分之五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等。 在以往“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额度的基础上,新环评法以“建设 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基数,加大 了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 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要求。然而,新环评法并未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 确定。结合国家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笔 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定
1、以投资管理部 门核准的投资额作为 处罚依据?
2、以 建 设 项 目 业主自认的投资额 作为处罚依据?
3. 以 咨 询 评 估 机构评估的投资额 作为处罚依据?
从简化执法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 角度,环境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询价” 方式,向社会上同类建设单位发送同类 项目投资额的“询价函”,从而确定违法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保证证据的 相对客观性,可以向多个同类项目单位 进行询价,在平均值基础上合理确定违法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这种方式相对简单, 但实践中寻找同类项目可能存在困难。 总之,执法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合理选择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确定方 法,做到既维护法律权威,也保障行政 执法效率。同时,我们也期待环境保护 部出台相应规定,简化建设项目投资额 认定办法,提高基层环境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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