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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2017-05-17 21:20:00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二)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三)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禁止新上熔化率≤5/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四、生产规模

(一)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二)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三)现有的铜合金、铝合金、镁合金等有色金属铸件,等温淬火球铁及特种铸件(如耐热、耐磨、耐腐蚀、高合金铸件等)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铸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年。

(四)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新建企业不低于20万吨。

五、环境保护

(一)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尘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废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废渣、废砂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四)精密铸造产生的氨气排放量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六)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树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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