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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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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11-08 14:36:00【

竣工环保验收核心内容

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主要包含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内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1235]

3、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7]1529

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验收工作时限要求

根据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稿)》意见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竣工验收流程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2、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3、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4、建设单位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5、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

验收工作组组成

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公示网站

一般有企业官网、地方政府网站、环保管理部门网站、技术机构官网、地方论坛或环保专业论坛等。

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2、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3、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4、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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