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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市场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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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6-04-21 09:51:00【

一、加强环境监理行业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招投标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单项环境监理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环境监理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招标人不得将应实行环境监理招标的项目,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或不当方式确定环境监理企业。未出具《××市建设环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证明》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进行资格审查。环境监理招标要在施工招标前进行,使中标环境监理企业参与到施工招标过程中来。应实行环境监理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依法规范环境监理收费。参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环境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不得把环境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要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合理价中标,取费低于国家标准下限的,环境监理工程项目不予备案。对环境监理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争取财政支持,逐步提高财政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理收费,充分发挥环境监理协会作用,进一步推动协会与环境监理企业签署自律公约,逐步提高非财政投资项目的环境监理收费。

(三)继续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工程项目备案制度。环境监理企业要按照××市住建委《关于实行建设环境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建发〔2011〕116号)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备案制度。符合规定的,发放统一的《××市建设环境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备案证书》。未办理环境监理工程项目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报监、质量监督手续。未经备案的环境监理人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员)以及环境监理人员执业能力证书到期后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任职。

四)严格执行项目岗位配置标准。要按照《××市工程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管,确保环境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格履职。环境监理企业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逾期未能改正的,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评先创优等资格予以限制。

二、尽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环境监理企业竞争力

要尽快改变我市环境监理企业规模小、管理单一、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环境监理行业结构调整,提高环境监理行业综合竞争力。(一)积极推进转型升级,优化行业结构。要引导和鼓励骨干环境监理企业拓宽领域,做大做强,努力提高综合效益和整体实力,逐步向人力资源雄厚、技术优势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综合型项目管理服务企业转变;指导中小环境监理企业立足于质量安全管理,做精做细,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转变,推动我市环境监理队伍结构进一步向“大而强、小而专”的方向优化。

(二)切实提升环境监理队伍整体素质。要继续联合有关院校举办环境监理员上岗培训和注册环境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等培训。各县区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举办项目经理和总监、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员的培训班,通过专家授课、现场观摩、异地学习等方式,确保环境监理人员掌握项目管理、成本控制、安全管理与质量、建筑节能等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环境监理人员素质,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充分发挥环境监理企业的过程控制作用。要加强对环境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保证环境监理企业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确保环境监理人员切实履行环境监理职责,保证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环境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上的重要作用。把环境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与招投标、资质晋升、动态考核、信用评价、优秀评选等高度联动。

三、严格市场准入清出,规范环境监理市场秩序

(一)实行资质核查动态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资质核查,实施日常资质动态监管,重点核查注册执业人员达标和在岗情况。对企业和注册人员问题比较突出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和执业资格许可。

(二)严格市外环境监理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管理。市外环境监理企业进入市承揽环境监理业务,须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设立分公司,并办理甲级及以上资质进临环境监理登记备案手续。凡未取得《××市建设环境监理企业进临备案证》的市外环境监理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环境监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从事环境监理活动的市外环境监理企业,一经查实,清出本市环境监理市场。招标管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市外环境监理和总监业绩,保证市外环境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环境监理能力。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大对环境监理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率和力度,重点查处环境监理市场存在的超资质承接业务、资质挂靠、环境监理人员一证多岗、不到岗履职、恶性压价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限制一定期限内招投标资格。

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工程环境监理水平

要依法严格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制定环境监理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不断加强三方责任主体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工程监管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必须招投标的环境监理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环境监理企业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权力赋予环境监理企业。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环境监理职责,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压缩合理工期、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随意增加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不得干涉环境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企业行为。环境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在本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转让环境监理业务,不得恶意压价竞标,要组建符合要求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积极独立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环境监理合同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通知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有可能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行为。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环境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环境监理职责,对环境监理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及时整改,严禁以虚假、拖延等非正当手段干扰或阻碍环境监理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工作程序,未经环境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企业要与环境监理企业共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发展

(一)实行环境监理企业和总监诚信考核制度。结合临沂实际,研究制定《××市环境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对环境监理企业和总监管理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量化赋分,科学合理设置分数,简洁实用便于操作,推动考核结果和招投标、评先树优、资质审批、行政处罚等联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诚信考核监管体系。

(二)规范环境监理人员行为,发挥环境监理人员作用。要积极引导环境监理企业,制定和完善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督导环境监理人员严格遵守落实。要引导环境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环境监理职责。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对环境监理企业和环境监理人员的信用考核,加强监管,确保真正发挥项目环境监理班子和环境监理人员的作用。

(三)恪守职业道德,严把工程环境监理关。要引导环境监理企业进一步增强环境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文明意识、诚信意识、奉献意识、廉洁意识。要定期了解环境监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教育环境监理人员遵纪守法,认真履职,秉公办事。要结合市场检查,将环境监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列入检查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创造廉洁从业良好氛围。